2003网站太阳集团“三重一大”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2003网站太阳集团關于“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湖大黨字【2013】50号),為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黨内監督制度,提高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決策水平的民主化、規範化、科學化,防範決策風險,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讨論作出決定的制度。
第三條 讨論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依法決策原則、科學決策原則、集體決策原則。凡“三重一大”必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讨論決定,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第二章 決策範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三)學院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學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的廢、改、立。
(四)學院教職工招聘計劃、崗位設置及聘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方案的制定;學院内設機構設置、調整和人員安排;學院獎懲決策以及向學校或上級單位推薦需晉升、獎勵的人選。
(五)學院年度财務預算、決算的制定和調整;學院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學院年度财務收支情況,教職工的酬金和績效獎金的分配等重要問題。
(六)年度招生計劃的修改、制定;學院學生管理、獎懲和推薦免試博士研究生、赴國外交流訪學等重要問題。
(七)對外交流和合作辦學等重要事項。
(八)學院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九)其他需黨政聯席會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院長助理、研究中心主任、編輯部主任等的任免。
(二)校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委員的選拔、推薦。
(三)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選拔、使用、調動及向學校推薦後備幹部人選。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校撥付給學院年度預算内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30000(含30000)元以上基礎設施建設與修繕。
(三)50000(含50000)元以上重大儀器設備購置。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一)主要形式為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會議一般由院長主持(或書記主持)。具體參加人員為院長、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院長助理、工會主席或副主席、辦公室主任。
(二)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策前,黨政主要負責人應提出需要讨論決定的議題及基本思路,認真磋商,充分交換意見,形成共識和主導意見。其他會議成員需要提交會議讨論的問題,可事先向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由主要負責人協商後,提交會議讨論決定。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
第九條 會議重要議題應經學院院長、總支書記審閱并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條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舉行。會議讨論決定,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 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讨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必要時可向學校黨政領導報告請示。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内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
第十二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内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會議議決的事項,必要時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的議題,應由專人負責組織落實,并由院辦公室主任負責了解落實情況,及時向院領導彙報。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十四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回避制度。與會人員參與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如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依法依規接受學院教職工大會民主監督。
第十六條 學院應将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按年度向學校報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報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制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紀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
(二)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未經集體讨論而個人決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五)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的;
(六)違反會議紀律和保密制度,洩露會議醞釀讨論過程和與會人員的具體意見及不宜公開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